猴車司機操作猴車(架空乘人裝置)的開停、巡檢、猴桿的摘掛,是掌握礦井生產的人員運輸工作,性質極為重要,
要嚴格執行操作監護制度及定期巡檢制度,及時掌握設備運行的各種技術參數,了解猴車的基本工作及控制原理,為
維修人員提供正確的運行信息及可能存在的隱患及正不正常現象,確保主提升安全。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司機必須持證上崗。
第2條 嚴格按操作規程作業,認真執行巡回檢查和現場交接班等制度。
第3條工作前應詳細檢查信號、機械、電氣系統各部分及安全保護裝置,確保動作靈活可靠,各零部件齊全緊
固。并檢查鋼絲繩有無斷絲、變形,發現問題及時匯報處理。
第4條 要集中精力,隨時注意各部運轉聲音,信號不明不準開車。
第5條 精通業務、鉆研技術、細心維護、保養設備、維護工應做到“三知”、“四會”。
第6條 崗位前后20米范圍內工業衛生要清理干凈。
第7條 認真填寫交接班記錄和巡回檢查記錄。
第8條 井下司機必須熟悉避災路線,發生災害后能安全撤離。
第9條 對所在崗位安全工作負責。對因本人不具備安全常識或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
二、責任追究:
第17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猴車司機經濟處罰、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章作業、野蠻操作、冒險作業的;
(二)不聽勸阻屢次違章作業,屢教不改的;
(三)對工作范圍內已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8條 對本人不持證上崗負直接責任。
第19條 對因本人不具備安全常識或違章操作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
第20條 對因本人在操作過程中未認真貫徹執行操作規程、標準和技術規范,應負直接責任。
第21條 對因本人未嚴格執行交接班制度或對于工作制責內的范圍檢查不認真仔細,應負直接責任。
第22條 對因本人不能按章操作,遵守“三大規程”的要求,不能及時解決一般的事故,應負直接責任。
第23條 對因本人不參加上級或班組組織進行的安全教育,應負直接責任。
第24條 對因本人在本員工作范圍內發生事故,不能適應操作時,未及時向管理人員匯報的,應負直接責任。
第25條 對因本人擅自操作非允許操作范圍的設備造成的事故負直接責任。
第26條對因本人接聽信號不清,或接到緊急停機信號和不明信號時未能停車或隨意而開車而造成事故的,負直
接責任。
第27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一定經濟處罰,情節特別嚴重的,根據有關
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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