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工區架空乘人裝置司機是運輸工區斜巷運輸人員工作的第一責任者,負責本職工作崗位上安全生產工作。運輸工區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掌握煤礦安全生產專業知識、三大規程,并依法經過培訓、取得安全資格證。
一、崗位職責
第1條 認真執行礦規、礦紀,熱愛本職工作,責任心強,精力充沛,服從領導,服從分配,嚴格按照“三大規程”和有關安全制度、規定進行操作。
第2條 架空乘人裝置司機必須熟悉本設備的結構、性能、原理,并會一般性的維護保養和故障判斷處理。
第3條 認真執行現場交接班制度,交接班時要認真檢查信號系統、驅動裝置、拖繩裝置、乘人器、迂回輪裝置、張緊裝置、安全保護裝置及電控裝置等情況,發現問題及時處理,較大疑難問題要及時匯報。嚴禁帶病作業。
第4條 在乘人裝置運行的過程中,要隨時注意乘人裝置的運行狀況,若發現乘人裝置運行狀態突然不穩定或其它意外情況時,必須立即停止乘人裝置運行,待查明原因并使其恢復正常后,方可繼續啟動乘人裝置運行。
第5條 操作人員必須提醒準備乘坐的人員,要等乘人裝置運行平穩后方可乘坐。
第6條 裝置運行期間,嚴格執行除維修人員外嚴禁任何人員在行人斜巷行走或做其它工作的制度,
第7條 監督乘車人員隨身攜帶物品,長度不得超過1.2m,重量
不得超過200N,嚴禁隨身攜帶易燃易爆物品。有人違反時司機要立即制止。
第8條 嚴格履行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規定的其它安全生產職責。
二、責任追究
第9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嚴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程操作,違章、冒險作業的;
(二)對重大事故預兆或發現的事故隱患不及時上報或不按規程采取措施的。
(三)拒不執行煤礦安全監察機構及其煤礦安全監察人員的安全監察指令的。
第10條 煤礦發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開除的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照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工作面事故的;
(二)偽造、故意破壞煤礦事故現場的;
(三)阻礙、干涉煤礦事故調查工作,拒絕接受調查取證、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
第11條 對維持架空乘人裝置現場秩序負有直接責任。
第12條 對架空乘人裝置乘坐人員進行技術指導,提醒安全注意事項負有直接責任。
第13條 對控制乘坐人員相互之間的距離負有直接責任。
第14條 對乘車人員隨身攜帶物品長度不得超過1.2m,重量不得超過20kg。所帶物品不得拖地運行監督負有直接責任。
第15條 對于上述負直接責任、主要責任的,應根據情節嚴重程度按照有關法律、規定及公司《本質安全型礦井管理條例》給予行政處分、經濟處罰、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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